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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停止權益有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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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已於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增訂「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者停權之規定,刪除「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之停權事由,並明列殺人罪喪失權益情形,及新增「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者,將喪失輔導條例權益之概括規定。退除役官兵停止權益新增因案羈押、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事由者(如:禁戒處分、強制治療、強制戒治、觀察勒戒、監護),另假釋付保護管束者則不予停止權益。相關條文增訂修正內容,可至輔導會官方網站首頁/法律服務/主管法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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